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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〉(试行)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8〕30号)第九条规定:“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、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,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%的,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”。
根据此文件规定,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%的,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,如果纳税人没有及时申报调整,就表明纳税人违规。同时,国税发〔2008〕30号第十五条规定:“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”。
 
对于核定征收所得税,可以这样做账:
 
借:所得税
 
贷:应交税金-应交所得税
 
 
企业征收所得税怎么做账务处理呢?
 
对于企业征收所得税,可以这样做账:
 
1、企业产生所得税时
 
借:所得税费用
 
贷:应交税费--应交所得税
 
2、结转所得税
 
借:本年利润
 
贷:所得税费用
 
3、上缴所得税
 
借:应交税费--应交所得税
 
贷:银行存款或现金